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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深圳办理外商投资公司注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12-24 11:53:32 ┊ 作者:luolt ┊ 浏览

1、外国(地区)企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中国委托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可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经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2、驻在当地地址使用证明:地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地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外国(地区)提供的文件、证明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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