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中国委托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可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经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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