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税总函〔2013〕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税总函〔2013〕51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的批复》(税总函〔2013〕521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设立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运作,承担辖区内国家税务管理工作。原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大鹏税务分局同时撤销。现将我局新设的三个单位的主要职责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龙华新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西路364号
联系电话:27747375
邮编:518109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大鹏新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6号
联系电话:89210298、84302790
邮编:518120
三、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区域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国税大厦B座8楼(临时)
联系电话:26807892
邮编:518067
四、其他事项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新设机构所辖的纳税人已实施但尚未结案的税务稽查案件,分别由新设机构承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