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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发布时间:2015-06-29 17:57:52 ┊ 作者:admin ┊ 浏览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名称各组成部分 原则要求 禁止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附注
总体要求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见附注①)。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1、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不得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6、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1、除金融业(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典当行)、餐饮业、酒店、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已取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在执照中申请企业名称简称。企业名称简称由字号和行业依次组成。

①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字号及行业表述用语相同;

(二)行业表述用语相同或行业表述用语不完全相同但含义相同,字号近似:

1、字号的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如瑞城和瑞诚;

2、字号的读音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如小天鹅和小夭鹅等;

3、在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前、后加“新”、“大”、“小”等字样;

4、在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加“行”(念hang)、 “轩”、“居”、“园”、“馆”、 “亭”、“阁”、“会”、“所”、 “坊”、“阁”、”社”、“堂” 等代表机构或“记”等无特殊含义的字样;

(三)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近似,包括以下情形:

1、行业用语表述不相同,但含义相同。如XX贸易与XX商贸、XX电子与XX数码等;

2、已有某一从事具体行业的企业,再申请与该企业字号相同的行业大项的企业名称。如已有XX电子科技,再申请XX科技有限公司。反之亦然,如:已有XX科技有限公司,再申请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2、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不得使用除”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不含行政区划”或“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划。

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除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广东”、“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XX区”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字号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1、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2、不得含有以下文字:

(1)县以上行政区划(见附注①);

(2)行业表述(见附注②);

(3)组织形式(见附注③);

(4)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标识;

(5)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见附注④);

(6)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见附注⑤);

(7)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历史文化名人、当代有影响力的人物姓名等(见附注⑥);

(8)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歧视性的文字(见附注⑦);

(9)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见附注⑧);

(10)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汉字(见附注⑨);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使用的字样。

1、满足下列条件的,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

(1)企业从事公共性垄断行业;

(2)国家、省、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2、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名称中的字号(见附注⑩);

3、取得驰著名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作为名称中的字号;

4、得到自然人投资者授权的,可使用该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作为名称中的字号。

5、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使用自有网站的中文域名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①如使用或包含“江苏”、“广州”等文字作为字号;

②如使用或包含“五金”、“电子”等文字作为字号;

③如使用或包含“企业”、“公司”等文字作为字号;

④如使用或包含“美国”、“台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文字作为字号;

⑤如使用或包含“九三学社”、“统战部”、“壹基金”、“二十一师”等文字作为字号;

⑥如未取得授权,擅自使用或包含“孔子”、“张海迪”等人物姓名作为字号;

⑦如使用或包含“邪教”等文字作为字号;

⑧如使用“黑社会”、“犯罪团伙”等文字作为字号;

⑨如使用“一一零”、“一一九”等文字作为字号;

⑩如使用“黄山”、“红河”等作为字号。

行业表述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2、企业名称中包含前置审批项目的,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见附注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予核准的行业。

1、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见附注②)。

2、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见附注③)。

①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包括:融资性担保、典当、会计师事务所、小额贷款、交易场所、个人征信、证券、公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期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汽车金融、消费金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

②如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已有“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但无“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或“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则申请人可申报“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或“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等。

③如:深圳市***重庆火锅有限公司、深圳市***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其中的“重庆火锅”、“韩国烧烤”字词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不视为行政区划。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应与企业申报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相一致。 不得使用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①)。   ①应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企业、合伙企业、部、厂、中心等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同上 不得使用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②)。   ②应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得使用企业、合伙企业、部、厂、中心等组织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同上 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③)。   ③应使用“公司”、“厂”、“店”、“部”、“中心”、“所”、“院”等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公司 同上 不得使用除“股份合作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④)。   ④应使用“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企业”、“合伙企业”、 “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 同上 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⑤)。 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见附注⑥)。 ⑤应使用“企业”、“合伙企业”、“厂”、“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组织形式; ⑥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 同上 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业”、 “专业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组织形式(见附注⑦)。   ⑦可使用“企业”、“厂”、“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组织形式。
企业集团 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构成 不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集团登记证上使用“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母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子公司     企业集团子公司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集团参股公司     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企业集团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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