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小型、微利企业,各行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参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狭义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各有区别。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方面和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政策的认证标准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条件(二)属于企来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函【2008】650号)
条件(三)2014年度以前,查帐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
2014年度开始,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下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实行“以报代备”直接填报申报表对应的栏次,即完成备案登记)
(一)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
条件(三)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条件(四)2万元≤月销售额≤3万元(6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务【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二、同时符合条件(一)、(四)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不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之增值税,并确认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依据【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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