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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发布时间:2016-11-29 09:48:43 ┊ 作者:zhonghb ┊ 浏览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某些变更事项提交材料清单的变化,虽只有寥寥数字的改动,实际却涉及很严格的法律条文,下面跟大家分析一下。
        这次涉及到的主要是如下三个地方: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
        3.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
        办理上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人须提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不得提交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公司决定。将原清单中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改为“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即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说得直白点,以前你们公司有可能在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变了,或者某些股东不知道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外转让了股权,完全无视了你的优先购买权,现在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了,因为事项都必须按照公司法或者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通过才行,不允许一人独裁了。
其实一直以来,公司法对上述事项的变更都是有明确写明的
         1、股东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交股东会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交股东会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等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等作出决议。
目前,如果涉及到以上事项变更的,必须预约到现场办理,无法全流程。熟悉工商系统的就都清楚,之前的全流程需要谁签名都是会明确显示具体的股东或者人员,现在,如果你的章程里面是约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签字即可,或者是其他符合规定的数字,那全流程系统是没法识别出来到底是应该哪些人签字的。所以,只能预约现场办理也是可以理解的了,不过笔者已经从官方渠道了解到了,新的系统和功能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发中,相信很快就会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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