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图这份所谓的红头文件刷爆了朋友圈,因为一天都在忙别的事情,没有在意,下午下班的时候市监局紧急发布了辟谣声明,明确说明该红头文件为恶意造谣。谣言来得快去得也快,那么作为一名负责任的中介,面对这种未加证实的消息时,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从这场谣言闹剧中,我们应该学到哪些东西?
我要说的是,要学到的东西可多了,其中还有从小到大语文课必修的病句修改。下面从政策、业务流程、以及语文知识方面来简单分析一下:
错误一
此份文件的接受人为各区工商分局,那么,深圳到底有没有各区工商分局?答案是没有。2009年8月,经中央编委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过,组建成立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为深圳继公安局之后的第二大部门,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从那个时候起,虽然大家日常还是会称呼工商局,但是从官方说法来讲就已经没有了工商局这个称谓了,更不可能出现在2016年的红头文件中。
错误二
谣言提到注册公司需提交红本租赁凭证方可登记,红本租赁凭证大家并不陌生,在以前深圳注册公司都是要提供这个红本租赁凭证的,现在很多银行开户也需要提供,但是这个要求出现在2016年的红头文件中就有点可笑了。
首先,2015年8月28日闭幕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系列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案,其中,决定废止1992年制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条例》最主要一项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今后将不再执行。
对于此次废除该《条例》的原因,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的意见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且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实现“以房管人”的功能,已被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替代。此外,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条例》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被上述法律法规所覆盖。因此,《条例》已无保留和适用的必要。关于权利公示问题,可以考虑由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变为有需要的当事人自愿申请登记备案,变登记备案义务为登记备案服务,这符合国家关于建立服务型政府、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可能更为合适。
当时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还登报公示了这次的变化,报纸的内容我用白话翻译一下就是:这个东西现在已经废止了,你们需要提供这个文件才能办事的机构,赶紧调整一下,不要没事瞎折腾老百姓。
在这样的政策下,市监局是绝对不可能倒行逆施的。
错误三
谣言说到需要提供租赁凭证才能允许登记,但是最后一段交待流程的时候写的却是申请通过后,再现场出示租赁凭证,通过核验的才允许领取营业执照。
我们来分析一下现在全流程注册公司的流程:1、录入资料---2、电子签名成功提交申请--3、审核通过--4、现场领证。谣言说到就是在3跟4之间出示租赁凭证,那么问题来了,步骤3完成以后,虽然整体的业务流程还未结束,但是这个公司是已经设立成功了的,只差打印执照了,要是你提供不了租赁凭证,你这个公司到底算是成立还是没成立呢?这样不是变成了你成立了公司但是我就是不给你执照了?可笑至极!
错误四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红头文件中出现了“公司注册市场、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这样的用语,要是真的,估计起草文件的这个人得下岗了。
错误五
该谣言第一段原文如下:“为规范公司注册市场的合法性、规范性,防范恶意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等从事违法活动,打击不法份子扰乱公司注册市场,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这是个典型的教科书式的找语病案例!笔者简单地改了下。
病句一:“防范恶意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等从事违法活动”
修改:防范不法分子恶意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等从事违法活动。
病句二:“打击不法份子扰乱公司注册市场”
修改:打击不法分子扰乱公司注册市场的行为。
病句三:“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修改: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如下决定,请遵照执行。
综上所述,编造谣言的人对政策不熟、对行政机关部门设置不熟、对注册公司流程不熟、语文水平有限。那么问题来了,注册公司哪家强?广东深圳创富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