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最新公告《关于优化股权转让变更程序》!其主要中心思想为“从2017年3月1日起深圳公司、合伙企业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其股权公证书已经不作为必要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从明天起,深圳企业如果再做股权变更转让,则可以省略股权公证这一硬性环节了。
公告当日发布,次日就开始推行,自始至终未征集市场大众意见,可见深圳工商局对此次股权变更所进行的调整已经成竹在胸,确实除深圳以外的城市,比如广州、长沙等地进行股权转让,一直以来都无需进行任何公证,如今取消这一步骤,也只是顺势而为了!公证书不作为必要前置条件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著的,主要可归纳为两点:
第一:极大的节约了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开支成本。
深圳进行股权公证的费用是非常高昂的,比如:目标转让公司转让标的额为500万,则需要公证费用12750元;转让标的额为1000万,则需公证费用22750元!如今股权公证这一环节既然可以省略,那么这笔费用就可直接为企业节省下来了。在这里呼吁一下大家,如果身边有正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的朋友,请及时通知,免得周边朋友花费无意义的开支,当然大家也可以转发此文到朋友圈进行推广。
第二:极大精简了股权转让所需流程。
以往股权公证是一步非常繁琐的手续,所需专业资料繁多,非专业人士很难理清其中的头绪;另需转让双方股东到场,给很多身在外市的股东带来诸多不便;公证书一般需3个工作日左右,才可以拿到,时间上也拖沓了很久,其余繁琐流程手续不一而足。
PS:此次股权变更的调整,虽然取消了股权公证书为前置必要条件,但是针对具体的其余办理材料也进行相关调整,具体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能够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收取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 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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