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告: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
个别股东董事抱有侥幸心理,本人不在香港,处罚也无法落实到自己头上,持有此类想法的客户,不要忘了现在是互联网时代,香港也有一套共享的信用体系平台,除非你能保证一辈子不去香港,只要到了香港,不管做什么,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并追责处罚。
什么样的人属于重要控制人?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条件 ,某人如符合下述五个条件之中的一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 如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享有分摊公司 25% 以上资本或分享公司25%以上利润的权利 !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5% 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託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託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託的受託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託受託人或商号成员的身分),就公司而言 符合首四个条件之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另附创富邦公司通知:为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执法人员将随时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2018年3月1日起凡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25%或者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为该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均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重要控制人备存必须于4月份前完成: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办理费用可咨询右侧QQ客服,也可直接拨打创富邦热线400-8656-521;请各位董事股东务必重视,并配合处理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如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被查到将面临最低25000元罚款,如不按政府要求在月底前做此登记备份,我司将直接做辞秘书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