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要点及资料清单 | ||||||
产业类别 | 优惠目录 | 一级细化目录 | 二级细化目录 | 行业定义 | 认定要点 | 资料清单 |
现代物流业 | ||||||
现代物流业 |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 | 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商,依托现代供应链管理的经验,按照委托方的需求,为整条供应链量身定做有效的、节约成本的,涉及物流管理、供需管理、生产管理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解决方案,以优化委托方的供应链环节,实现整条供应链效益的最大化。 按服务环节来分,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包括:采购、分销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VMI仓储管理服务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JIT库存管理方案设计;保税物流供应链服务方案设计;商务、关务、税务、商检、物流、融资、外汇、保险等配套方案设计;一体化财务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 按设计内容来分,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包括:分销订单管理方案设计、配送战略和配送网络方案设计,供应链伙伴集成方案设计、库存控制方案设计、反向物流管理方案设计、供应链信息技术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方案设计,以帮助客户快速优化和提升供应链环节效益。 |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具备相应金额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采购/销售合同的总金额与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的总金额匹配;或采购/销售合同中具备约定货物的价格、质量、交期、耗损等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 2.整套物流单证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合同能反映出购销过程实际是供应链服务流程; 3.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还应具备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并且由多个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与单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对应。 三、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提供: 1.采购/销售合同; 2.若采购/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还需提供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 3.物流单证; 4.采用“转委托”方式将物流服务外包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例如:第三方代理进出口服务合同、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协议、第三方的仓储合同/协议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5.企业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1、2、3、4点资料,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增值税销项发票,以及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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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管理与执行 | 采购订单管理与执行 |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行业商业及人脉网络、以及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等手段,接受来自制造商、品牌商、采购商等一家或多家国际/国内买家的采购订单委托,向买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指定的货物,并超越单一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围绕采购管理提供从接单、采购到检验的整个过程中涉及的通关、结算、物流、信息、融资等一系列服务。采购订单管理与执行可能涉及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需求预测、供应商选择及评估、谈判执行及供应契约签订、货款垫付、进出口通关、物流承运商选择及库存调配协调、契约履行及责任认定。 | ||||
分销订单的管理与执行 |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行业商业及人脉网络、以及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等手段,按照一家或多家国际/国内委托方的营销目的和分销体系的要求,围绕分销管理,执行货物在分渠道销售与配送过程中的涉及仓储、通关、流通加工、终端客户配送等全程供应链管理。分销订单管理与执行可能涉及的活动有:市场调研及细分市场需求认定、分销渠道选择、预付货款、保税集货仓储/仓储调配、进出口通关、贸易执行、补货协调、配送过程协调、虚拟制造/协助外包服务。 | |||||
现代物流业 |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 订单管理与执行 | 一体化订单管理与执行 |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行业商业及人脉网络、以及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等手段,为一家或多家国际/国内委托方提供采购订单管理与执行、分销订单管理与执行、资金管理等全程供应链整合服务。一体化订单管理与执行可能涉及的活动有:统一采购、统一分销、通关服务、库存调配、库存控制、库存优化、合并需求、统一配送、计划协同、订单交付的实时监控、内部交易、资金优化、信用风险的集中掌控、供应商和客户资源的共享管理。 |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具备相应金额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采购/销售合同的总金额与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的总金额匹配;或采购/销售合同中具备约定货物的价格、质量、交期、耗损等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 2.整套物流单证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合同能反映出购销过程实际是供应链服务流程; 3.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还应具备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并且由多个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与单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对应。 三、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提供: 1.采购/销售合同; 2.若采购/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还需提供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 3.物流单证; 4.采用“转委托”方式将物流服务外包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例如:第三方代理进出口服务合同、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协议、第三方的仓储合同/协议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5.企业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1、2、3、4点资料,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增值税销项发票,以及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 |
跨境订单管理与执行 | 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商接受来自委托方的订单委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供全球无疆域的采购/分销管理、通关服务、海外商务推广、全球物流、资金结算等一体化供应链管理和执行服务。 | |||||
品牌订单管理与执行 |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行业商业及人脉网络、以及优化企业生产管理环节等手段,将品牌运营与供应链运作相结合,通过建立强大的信息平台,整合上下游资源,为上游厂家和下游经销商提供国内外的市场推广、全球销售和客户服务等品牌管理和运营服务,以获得多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品牌运营的价值增值。品牌订单管理与执行商为上游厂家提供统一的经营理念和运作思路,利用信息平台为上游厂家提供真实的销售信息和客户需求信息;为下游经销商提供最大限度的品牌运营支持和货源保障,使得下游经销商能够在透明的经营环境下,进行渠道开拓和品牌推广。品牌订单管理与执行可能涉及的活动有:品牌设计、策划、运营、推广和营销、物流供应链运作,信息服务、现货/期货交易配套服务、资金结算和供应链融资。 | |||||
虚拟生产 | 简单型虚拟生产 | 利用信息技术,构建虚拟供应链,实现各方的知识共享、信息交流与对消费需求的快速响应,并将生产任务以外包的形式交给工厂进行,虚拟生产商自己不投资建设生产场地,不装配生产线,仅对整个生产流程进行统筹监管。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为客户设计、执行各项采购计划,但具体合约由客户和供应商直接签署。 | ||||
增值型虚拟生产 | 利用信息技术,构建虚拟供应链,实现各方的知识共享、信息交流与对消费需求的快速响应,并将生产任务以外包的形式交给工厂进行。虚拟生产商自己不投资建设生产场地,不装配生产线,仅对整个生产流程进行统筹监管,除为客户执行采购和生产计划外,还为客户提供一系列附加值服务,包括:市场调查、研究和开发原材料、设计和开发新产品、与客户共同选择采购国家与地区,执行无疆域的生产,实现产品全球化的增值,监控采购和配置材料、生产监管和技术援助、库存管理、品质检查、出口文件办理、货运组装,但具体合约由客户和供应商直接签署。 | |||||
供应型虚拟生产 | 利用信息技术,构建虚拟供应链,实现各方的知识共享、信息交流与对消费需求的快速响应,并将生产任务以外包的形式交给工厂进行,虚拟生产商自己不投资建设生产场地,不装配生产线,仅对整个生产流程进行统筹监管,供应型虚拟生产商与客户直接签约,为客户提供最终的产品;客户无须与供应商联系。 | |||||
现代物流业 |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 信息管理 | 供应链管理服务商利用供应链信息系统对供应链环节中产生的海量真实交易数据和供应链信息资源进行处理,形成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后,提供给供应链生态圈中的客户,以促进交易或撮合交易、增加供应链生态圈中各方的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并从中获取佣金、交易手续费等收益。信息管理服务包括:为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提供认证服务,为融资提供第三方的信用认证服务,为现货/期货交易提供交易撮合的平台及配套服务,提供价格系列指数、商务发展指数、航运指数等数据服务以及云物流平台服务。 |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具备相应金额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采购/销售合同的总金额与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的总金额匹配;或采购/销售合同中具备约定货物的价格、质量、交期、耗损等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 2.整套物流单证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合同能反映出购销过程实际是供应链服务流程; 3.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还应具备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并且由多个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与单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对应。 三、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提供: 1.采购/销售合同; 2.若采购/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还需提供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 3.物流单证; 4.采用“转委托”方式将物流服务外包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例如:第三方代理进出口服务合同、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协议、第三方的仓储合同/协议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5.企业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1、2、3、4点资料,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增值税销项发票,以及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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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充分运用金融工具、电子支付工具等手段,与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物流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相结合,基于实体经济的运作和商品真实交易,对整个供应链中的资金流进行协调,提供供应链环节中的资金优化、贸易结算、资金风险管理等服务。资金管理的活动往往涉及:库存资金的管理、发票的开具、应收款项的管理和客户支付货款的监控等实际业务操作,为企业对外融资、结算、汇兑,以及相关的税务、票据、保险等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具体包括: 1.与银行、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企业优势互补,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例如: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贸易票证规划和运作;应收款融资、预付货款融资、短期资金融通等业务流程融资方案设计;项目打包融资、抵押担保融资等项目/债权融资方案设计;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规划等。 2.将客户的商业流程和资金管理服务结合,运用信托、租赁、远期外汇合约交易等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资金管理的服务,以盘活客户的资金流。 3.与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企业客户等信息系统对接,提供收汇、结汇、付汇、外汇核销安排、代理结算、代理开/收L/C、进/出口托收等国际结算服务,以及代理保险、垫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款、垫付出口退税款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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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咨询服务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政府、机构等主体提供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供应链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企业供应链管理概念的导入、企业供应链管理战略的咨询、企业供应链转型的咨询;基于供应链再造的商业模式创新设计;企业供应链优化、组织架构再造和业务流程搭建及考核的指导;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物料供应与需求管理设计、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设计、采购管理、制造管理和销售管理设计、基于全球供应链节点企业、资源、设备等的评估、选择、定位的设计;物流园区规划、物流解决方案咨询;物流与供应链信息系统和技术方案的咨询与实施、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中关键技术的研究;为政府提供物流与供应链产业规划研究和产业转型升级研究;以及与上述咨询内容相对应的培训。 | |||||
现代物流业 | 在岸、离岸物流外包服务 | 在岸物流外包服务 | 物流服务供应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承接中国境内发包商的委托,提供进出口代理、运输、货运代理、报关、报检、仓储、配送、采购、库存管理、分销、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资金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商物流等至少三种以上的非核心环节的综合业务,并以合约方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在岸物流外包服务主要包括: 1.在岸物流服务:集装箱货物重组、分拣、包装、仓储、配送、办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内外贸海运物流、公路干线运输、铁路干线运输和海铁联运、工程物流、滚装物流、多式联运与特种运输、电商物流。 2.在岸供应链服务:采购执行、分销执行、供应链方案设计、资金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在岸供应链服务商可以是境内集团的附属实体。 3.商品交易和融资租赁的物流配套服务。 4.港区配套服务:航运业务管理中心、航运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航运中介、港口物流中心。 |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具备相应金额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采购/销售合同的总金额与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的总金额匹配;或采购/销售合同中具备约定货物的价格、质量、交期、耗损等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 2.整套物流单证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物流服务合同能反映出购销过程实际是供应链服务流程; 3.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还应具备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并且由多个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与单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对应。 三、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售收入的,应提供: 1.采购/销售合同; 2.若采购/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市场波动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还需提供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 3.物流单证; 4.采用“转委托”方式将物流服务外包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例如:第三方代理进出口服务合同、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协议、第三方的仓储合同/协议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5.企业存在委托加工或“供应型虚拟生产”等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1、2、3、4点资料,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厂生产的合同、增值税销项发票,以及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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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物流外包服务 | 物流服务供应商承接中国境外发包商的委托,提供进出口代理、运输、货运代理、报关、报检、仓储、配送、采购、库存管理、分销、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务、资金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电商物流等至少三种以上的非核心环节的综合业务,并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跨国传输物流相关信息。离岸物流外包服务主要包括: 1.离岸物流服务:集装箱货物重组、分拣、包装、仓储、办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内外贸海运物流、公路干线运输、铁路干线运输和海铁联运、工程物流、滚装物流、多式联运与特种运输、跨境电商物流。 2.离岸供应链服务:国际采购执行、国际分销执行、离岸供应链设计、资金管理、跨国供应链信息服务、跨国信息平台建设。离岸供应链服务商可以是境外集团的附属实体。 3.商品交易和融资租赁的物流配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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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 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配送等直接的物流服务基础上,提供委托结算等增值的物流管理服务。第三方物流结算和管理涉及的活动包括:第三方的代收款、代支付、代收货和对账签收;对委托方资金收付活动进行反映、监督、控制和促进,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运动;提供物流结算相关解决方案的设计、规划、流程信息化系统支持和咨询服务;以及与物流结算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平台)服务。 | |||||
现代物流业 | 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 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 | 研究并开发包括运输技术、仓储技术、装卸搬运技术、包装技术、配送技术、物流与供应链信息技术等可应用于物流供应链作业的现代技术。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或现代物流技术专利证书;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现代物流技术专利证书(如不具备,可不提供)。 | |
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 | 开发具有资源整合优势、集成信息公共发布、共享渠道数据库、支持虚拟企业运作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平台,以提升供应链生态系统各个企业的物流运作效率。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种类包括:集成信息的公共发布平台、商品交易的线上和线下展示平台、连接跨境/国内电商平台与物流服务商的信息资源集成系统、与现代物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提供认证服务的系统,提供第三方信用认证服务的系统,为现货/期货交易提供交易撮合的系统,提供价格系列指数、发展指数、航运指数、云物流平台等数据服务系统等。 | |||||
现代物流技术的运营 | 利用运输技术、仓储技术、装卸搬运技术、包装技术、配送技术、物流与供应链信息技术等可应用于物流供应链作业的现代技术,提供协同、高效、灵活和快捷的现代物流运营服务。 | |||||
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营 | 提供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营服务,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种类包括:集成信息的公共发布平台、商品交易的线上和线下展示平台、连接跨境/国内电商平台与物流服务商的信息资源集成系统、与现代物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提供认证服务的系统,提供第三方信用认证服务的系统,为现货/期货交易提供交易撮合的系统,提供价格系列指数、发展指数、航运指数、云物流平台等数据服务系统等。 | |||||
信息服务业 | 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 1.能够提供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在线数据处理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 | ||||
信息服务业 | 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 1.能够提供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存储转发类业务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 | |||||
呼叫中心业务 |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 |||||
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 电子认证 | 电子认证是以核心电子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主营业务收入不得含销售产品收入; 4.为第三方服务企业; 5.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1.《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2.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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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 第三方平台 | 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也包括为上述交易所提供的信息、金融、物流及信用评价、司法争议解决等公共服务。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
第三方支付 | ||||||
第三方服务 | ||||||
电子政务 | 电子政务指利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 | |||||
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 信息安全 | 信息安全是为数据处理系统建立和采取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受到破坏、更改、泄漏。信息安全技术主要涉及密码技术、主可信计算技术、网络隔离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网络监管技术、容灾与应急技术等领域。 | 1.具备《安全开发类一级》或以上资质; 2.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
信息服务业 | 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 数据挖掘 | 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的数据中通过算法搜索隐藏于其中信息的过程。数据挖掘通过统计、在线分析处理、情报检索、机器学习、专家系统(依靠过去的经验法则)和模式识别等诸多方法来实现。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
数据分析 | 数据分析是指提供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收集来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将它们加以汇总和理解并消化,以求最大化地开发数据的功能,发挥数据的作用的服务。 | |||||
数据服务 | 数据服务是一种软件服务,它封装了企业相关的关键数据实体的操作。它的范围包括:数据实体上的各种操作,聚合多个不同数据源的数据,使用多种协议简化消费多个平台的数据接口,逻辑接口和物理提供者接口之间的映射,以及数据服务错误的优雅错误处理等。 | |||||
数字化资源开发 | 数字化资源开发:经过数字化处理,可在多媒体计算机或网络环境运行的,可以实现共享的多媒体材料。如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材料。 | |||||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 |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是指是融合多种技术的新型宽带移动通信网络(3G、4G、5G网络)。它将通过解决网络系统应用中的便易性、多媒体业务、个性化、综合服务等问题,使用户能够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需求在不同无线网络系统间实现个人通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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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 | 以IPv6为核心的新一代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基于IPv6网络协议的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研发如:双栈技术、 翻译技术、隧道技术、Socks64技术、安全技术等。 | |||||
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 卫星通信技术 | 卫星通信技术指一种利用人造地球卫星作为中继站来转发无线电波而进行的两个或多个地球站之间的通信的技术手段。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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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 | 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 通用软件 | 通用软件指通用软件隶属于应用软件,包括字处理软件、报表处理软件、地理信息软件、网络软件、游戏软件、企业管理软件、多媒体应用软件、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CAD/CAM)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其它通用软件。 按目标群体应用分类,通用软件亦可分为个人消费类、商业应用类通用软件。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且所开发产品硬件费用占比不得超过总价值的10%。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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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应用软件 | 行业应用软件指与某一行业领域知识密切相关的应用软件。 | |||||
嵌入式软件 | 嵌入式软件是基于嵌入式系统设计的软件,它也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同样由程序及其文档组成,可细分成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三类,是嵌入式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 |||||
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 云计算 | 云计算是指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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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 | 物联网是指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 |||||
高可信计算 | 高可信计算是指高可靠性的可信计算,旨在保证和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可信性,预防或减少软硬件失效的发生。 | |||||
智能网络 | 智能网络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各种不同的硬件设备进行连接,达到我们需要的效果,具有分析等功能的结合技术。 | |||||
大数据 | 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产业主要包括:大数据采集、大数据预处理、大数据存储及管理、大数据分析及挖掘、大数据展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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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业 |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指为上述各行业提供包括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传播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 1.研究开发服务: 分为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2.技术转移服务:为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技术集成、技术经营、技术评估、技术交易会、技术并购、中试、委托开发、技术中介等服务。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为产品在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过程中提供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4.创业孵化服务: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知识产权服务: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6.科技咨询服务:以科技信息、知识、技能以及经验为依托,向用户提供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服务。 7.科技金融服务:是指为促进科技型企业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具体包括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以及科技租赁等。 8.科技传播服务:利用各种传媒向普通大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服务,包括摄制科普专题片、建立科普信息网络,进行科普宣传、咨询、推广以及科技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 9.综合科技服务:为客户提供上述各种集成化的专业科技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且项目产品研发负责人须有相关研发经历。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研发项目负责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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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 生命健康新兴技术研发服务 | 是指对生命健康领域中的新兴技术的研发以及基于技术提供的服务。包括基因测序技术、干细胞、功能蛋白、3D细胞打印技术等新一代生命信息测量与分析技术,以及提供的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命信息服务,如:干细胞治疗、肿瘤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个性化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且项目产品研发负责人须有相关研发经历。 |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应提供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研发项目负责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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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兴科技的研发服务 | 指各个领域的先进和发明技术。如智能穿戴、地理信息系统、先进遥感、智能交通信息化、现代农业技术、环境资源技术、智能机器人、纳米制造、增材制造、可循环塑料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服务。 | |||||
科技服务业 | 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 新能源电池研发与服务 | 提供各种应用新型技术以达到环保节能的电池的研发服务。包括太阳能电池、镍氢电池、燃料电池、锂电池、空气电池、液流电池等各种新型电池的研发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且项目产品研发负责人须有相关研发经历。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研发项目负责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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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立体显示研发与服务 | 包括高性能半导体激光器与激光全息显示技术新机理研究、真三维及全息 3D 显示机理与新器件研究、新型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与器件结构研究、新型类纸性显示原理、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新型场发射气体显示机理及其显示材料研究、微秒级液晶显示关键材料与器件的基础问题研究、新型高效气体激发发光显示材料与显示技术研究。 | |||||
三维立体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 包括3D工业设计服务、3D数字化技术的研发服务、3D耗材研发服务等。 | |||||
信息技术外包 | 软件外包 | 软件开发 | 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IC设计服务、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4.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且项目产品研发负责人须有相关研发经历。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研发项目负责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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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运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 | |||||
科技服务业 | 业务流程外包 | 企业业务战略外包 | 为企业提供如战略规划、流程改进、变革管理、标杆管理、业务流程重组等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企业员工总数不低于50%(含50%)。 |
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处理和整合服务。 |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管理、物流方案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物流增值服务等服务。 | |||||
知识流程外包 | 为客户提供对创新、研发等需求智力决策的、复杂的、高技能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 | |||||
文化创意产业 | 创意设计服务 | 平面设计 | 包括标志设计、CIS设计、海报设计、DM设计、样本设计、宣传画册设计、书籍插画绘制、报纸杂志排版设计、贺卡设计等各类印刷品设计。 | 平面设计是指以“视觉”作为沟通和表现的方式,透过多种方式来创造和结合符号、图片和文字等形式,用以传达观念或讯息的视觉表现。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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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 | 行业细分为包装造型设计、包装结构设计、包装装潢设计。 | 包装设计业即指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运用巧妙的工艺手段,为包装商品进行的容器结构造型和包装美化装饰的设计。 | ||||
广告设计 | 包括平面广告设计、影视广告设计、广播广告设计、户外广告设计及以网络广告设计等行业。 | 广告设计是广告从业人员尊重广告运作规律,运用视觉艺术原理和广告学原理对产品或服务元素进行创意组合的过程和由此制作的广告宣传作品。 | ||||
文化创意产业 | 创意设计服务 | 室内设计 | 细分行业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商店装潢、室内展位设计等;其中室内装饰设计还包括室内软装饰设计等。 | 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美学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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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 | 包括城市景观设计(城市广场、商业街、办公环境等)、居住区景观设计、旅游度假区与主题公园等景区规划设计等。 | 景观设计是指按生态学与美学原理对局地景观的结构与形态进行具体配置与布局的过程。其通过对土地及地上的物体和空间的合理科学安排,来创造安全、高效、健康、舒适和美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设计艺术。 | ||||
工业设计 | 包括造型设计、机械设计、电路设计、环境规划、UI设计、动画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等细分行业。 | 工业设计是指针对人与自然的关联中产生的工具装备的需求所作的响应,包括为了使生存与生活得以维持与发展所需的诸如工具、器械与产品等物质性装备所进行的设计。分为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等几大类。 | ||||
服装设计 | 分为服装造型设计,服装结构设计,服装工艺设计等细分行业。 |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一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设计程序,将其设计构思以绘画的手段表现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裁剪方法和缝制工艺,使其进一步实物化的过程。 | ||||
文化创意产业 | 创意设计服务 | 建筑设计 | 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咨询服务等行业。 | 建筑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创造出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环境。现代建筑设计既包括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含视觉环境方面的因素。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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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策划与营销 | 包括品牌定位、市场研究、品牌延伸与扩展以及企业营销模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 | 以品牌形象的塑造和传播为目的,通过创意策划行为,为企业品牌的整体营销活动提供一个科学决策的过程。 | ||||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 新闻出版与发行 | 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网络出版等。 | 指以传播文化信息为主要目的,生产传播出版物的各个出版单位及其设施和活动的总称。其包括以图书、报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并包括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传输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业态。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出版类企业需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需提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需提供《网络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需提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 | 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等。 | 指对广播、电视、电影、影视录音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出、放映等活动;不包括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和接收活动。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类企业根据业务内容应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涉及电影拍摄需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需提供《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文化创意产业 |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 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 包括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服务及相应的表演艺术场馆服务。 | 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等文艺创作与相应的表演艺术场馆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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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服务 | 指版权登记、备案等版权保护和版权转让、质押等版权交易以及版权衍生品交易等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能够提供相应著作权证明。 |
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相应著作权证明。 | |||
文化会展服务 | 包括与文化创意领域相关的专业会议、展览会与博览会、大型节庆赛事活动等领域。 | 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间,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包括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性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简称。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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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纪代理 | 包括演员、模特、体育明星、艺术家、出版等经纪代理活动。 | 指在演出、影视、出版、文化娱乐等活动中从事经纪代理服务。 | ||||
高端工艺美术服务 | 包括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特征的黄金珠宝首饰、雕塑、漆器、字画、艺术陶瓷、抽纱刺绣等工艺美术品设计、生产与销售服务。 | |||||
高端印刷服务 | 主要包括数字印刷、绿色印刷、立体印刷、快速印刷等细分产业 | 是指现代高端数字科技在印前、印刷、印后以及与图文复制相关的各个工序、工艺中的运用和服务。 | ||||
文化旅游服务 | 包括主题公园、自然生态、都市风情、滨海休闲、乡村观光、人文历史以及高尔夫体育休闲等文化旅游休闲服务。 | 是指通过旅游实现感知、了解、体察人类文化具体内容的行为过程。它以旅游经营者创造的观赏对象和休闲娱乐方式为消费内容,使旅游者获得富有文化内涵和深度参与旅游体验的旅游服务。 | ||||
文化创意产业 | 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 网络视听技术研发 |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制播与发布技术研发 | 主要技术包括节目制作全流程的数字化、编码封装格式的多样化、图像质量的高清化、内容处理的软件化、内容存储的高效化、内容点播等技术的研发与集成。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网络视听节目传输技术研发 | 主要涉及面向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技术、视听节目的高质量视频传输与交互化应用技术等。 | |||||
网络视听节目终端技术开发 | 主要技术研发体现着芯片处理器的研发、嵌入式软件集成、移动终端多屏切换技术等方面。 |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包括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需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
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包括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和转发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 |||||
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 包括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 |||||
文化创意产业 | 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 动漫研发与创作 | 包括漫画创作,动画创作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业;动漫软件开发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业 (含动漫游戏)。 | 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直接产品和衍生产品的研发与创作。其核心产品为漫画、动画卡通、网络、影视等有知识产权的原创人物及故事;附属产品包括在核心产品基础上开发出来的产品,如音像制品、图书等;衍生产品还包括衣饰、食品、玩具、饮料、文具、日常用品和主题公园等多种形态。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涉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提供:游戏软件著作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国产网络游戏运营备案、网络游戏版号等许可证号等; 3.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 网络游戏技术研发 | 具体包括3D场景建模技术、3D图形引擎技术、3D视频编解码技术、三维动作捕捉与识别技术、高逼真快速渲染技术、交互式感知技术等网络游戏前沿技术研发。 | ||||
网络游戏产业研发与创作 | 包括客户端网络游戏、网页游戏、移动游戏,社交游戏、单机游戏、游戏外包等领域研发以及网络游戏软件的脚本、构件库创作。 | |||||
文化创意产业 |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 新媒体技术研发 | 包括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下一代广电网、数字出版等新型传播媒介技术研发,新一代移动通信(4G、5G)技术研发等行业。 | 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新兴技术为依托,以网络媒体、手机媒体、互动性电视媒体、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新兴媒体为主要载体的传播媒介。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能够提交与产品相应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1.企业员工社保或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及学历证明。 2.主营业务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的,应提交与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新媒体技术服务 | 基于互联网新媒体服务 | 以互联网新媒体为主的服务包括电子出版(电子杂志、电子书等)、网络视频服务、社交媒体、网络社区媒体等服务。 | 1.能够提供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 2.开展主营业务须具备前置审批的,能够提供有效的行业前置审批资质证明文件。 |
1.从事网络视频服务、IP电视、手机电视、数字电视等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内容播控牌照。 2.涉及网络出版需提供《网络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需提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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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内容技术的新媒体服务 | 基于数字内容技术的新媒体服务包括数字高清电视以及数字移动电视等服务 | |||||
基于无线移动网络技术的新媒体服务 | 基于无线移动网络技术提供的新媒体服务包括手机电视、移动视频、移动社交媒体等服务 | |||||
基于跨网络的新媒体技术服务 | 基于跨网络的新媒体技术服务包括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户外LED显示屏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