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用语、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3、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5、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6、企业名称中包含前置审批项目的,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7、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也不得不使用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8、应使用“企业”、“合伙企业”、“厂”、“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组织形式用语;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的组织形式后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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