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的条形码是不可以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对受让方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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