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规定: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条件(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
条件(三)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条件(四)2万元≤月销售额≤3万元(6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一)、(四)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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