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日前公布,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想知道有哪些必知的政策要点,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帮你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二: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题三:生活服务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生活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购买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全都可以抵扣呢?
答:不是,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生活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六: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呢?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七: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 随军家属就业。
2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问题八:提供生活服务还可能涉及到哪些扣减增值税优惠?
答: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问题九: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十:提供生活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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