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申报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网上认证;
(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
(3)大厅前台认证;
(4)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确认申报抵扣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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