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75号)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20天内,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复核的主要内容:经营场所是否与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资料一致。
(四)复核结果正常的,继续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