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日”中的开始日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十五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九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之前“九个月”的期限届满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十日”中的开始日期是当事人收到商评委复审决定通知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三十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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