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应注册哪些类别的商标?
在商标分类表中并没有一个表述为“网站”的商品或服务分类。那么,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商标申请时,首先应根据最核心的业务范围进行商标注册。
一般来说,涉及到互联网公司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第9类,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公司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16类,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公司的产品实物化。
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关系到互联网公司的广告宣传、商业事务等方面,因此在这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对互联网公司也很重要。
第38类,电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024”、“计算机终端通讯380023”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公司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
第41类,关于提供培训、文体活动等。“2104出版服务”中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099”、“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中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410200”“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201”等等都有效保护了互联网公司的在线服务,也是值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第42类,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本类别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是与互联网行业密不可分的类别,如果公司涉及到编程、软件、搜索引擎等等相关的业务,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除此之外,互联网公司在注册商标时还应考虑到网站的性质。如今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涉及到互联网的公司并不都是以互联网为主营业务的,如果网站是做餐饮行业的,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还要把餐饮相关的类别进行保护。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中较突出的一种类型——电子商务,与普遍意义上的互联网公司在商标注册类别上也有所差别,虽然要注册的商品类别仍然集中在以上几类中,但因涉及到商品的直接买卖,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类别,如“替他人推销35007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