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